(2017)渝0117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然严进碧与重庆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进碧,周然,重庆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财保108号申请人:严进碧,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周然,男,1988年6月9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重庆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黑岩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9286128C。法定代表人:谢春雨。申请人严进碧、周然与被申请人重庆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严进碧、周然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重庆叁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1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严进碧、周然分别以自己所有的名下五套房产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7年6月30日申请人严进碧、周然以该案驳回了其的诉讼请求为由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严进碧、周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严进碧、周然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家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