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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柳世发与被执行人樊茂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世发,樊茂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柳世发,男,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集安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清河镇三道村*组。被执行人樊茂财,男,1953年12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清河镇三道村*组。申请执行人柳世发与被执行人樊茂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已查询到的账户存款进行了扣划,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建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