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柳世发与被执行人樊茂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世发,樊茂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179号申请执行人柳世发,男,1954年7月15日生,汉族,集安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清河镇三道村*组。被执行人樊茂财,男,1953年12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清河镇三道村*组。申请执行人柳世发与被执行人樊茂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已查询到的账户存款进行了扣划,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建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