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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兴风与李启胜、钟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兴风,李启胜,钟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1324号原告:江兴风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上杭县。被告:李启胜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钟洪英女,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杭县。原告江兴风与被告李启胜、钟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兴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启胜、钟洪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兴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启胜、钟洪英夫妻俩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款请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李启胜因春节前夕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在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现金2.3万元,约定借期为1个月,如逾期则支付3%的月息。但债务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本息,被告都以资金紧张为由多次言而无信,只在2017年4月30日归还了3000元,被告钟洪英系李启胜之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启胜、钟洪英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提出异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被告李启胜因春节周转资金向原告江兴风借款2.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字据一张,该字据载明:“本人李启胜向江兴风借到(现金)人民币贰万叁千元整……如果逾期未能归还则从借款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月3%支付利息”。2017年4月30日,被告李启胜向原告归还了3000元的借款本金,剩余2万元的借款本金未归还。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江兴风与被告李启胜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李启胜出具的借款字据一张予以证实。从被告出具的借款字据中有载明:“向江兴风借到(现金)人民币贰万元叁仟元整”,可以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为2.3万元,被告李启胜已向原告归还了3000元的借款本金,仍欠2万元的借款本金。本案借款系被告李启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款项,且被告钟洪英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故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钟洪英应当与被告李启胜共同归还。原、被告双方在借款字据上约定了利息,但超出法律的规定,原告只能主张按法律规定的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李启胜、钟洪英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启胜、钟洪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启胜、钟洪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江兴风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启胜、钟洪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条款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