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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朱永雷与耿焕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雷,耿焕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朱永雷,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耿焕喜,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担保人李泉,男,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普惠西街8号副2号3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朱永雷与耿焕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焕喜不能履行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252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担保人李泉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为被执行人耿焕喜提供执行担保,现暂缓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耿焕喜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李泉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泉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永雷清偿欠款10078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