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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爱森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固拓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爱森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固拓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478号原告:青岛爱森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数码科技中心1-B-1416)。法定代表人:孟凡学。被告:南京固拓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宁六路523号法定代表���:金宝宝。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爱森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固拓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公告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原告经本院释明后,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案件公告费,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故本院对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青岛爱森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殿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