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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法库县法库镇郑伟石蕊分割鸡行与被告祝宇航、李婉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库县法库镇郑伟石蕊分割鸡行,祝宇航,李婉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590号原告:法库县法库镇郑伟石蕊分割鸡行,住所地法库县。经营者:郑伟,系该公司经营者。被告:祝宇航,男。被告:李婉婷,女。原告法库县法库镇郑伟石蕊分割鸡行与被告祝宇航、李婉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法库县法库镇郑伟石蕊分割鸡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法库镇郑伟石蕊分割鸡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库县法库镇郑伟石蕊分割鸡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法库县法库镇郑伟石蕊分割鸡行负担。审判员  冯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