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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洪学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学,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231号原告:王洪学,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镇街道**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国,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原告王洪学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王洪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给付理赔款200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7日,王洪学向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金额200000.00元。2016年7月8日,王洪学驾车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6月20日,王洪学要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理赔,该公司拒赔。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王洪学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洪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保险,其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王洪学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洪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王洪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邵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