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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范保华、郑建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保华,郑建元,马燕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24号申请执行人:范保华,男,1953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郑建元,男,1957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马燕琼,女,1982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申请执行人范保华与被执行人郑建元、马燕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范保华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48000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调查、执行及向车管、房管部门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郑建元、马燕琼财产。经查明:郑建元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其房产本院已查封,申请人表示暂不处置其房产,马燕琼有一辆车,本院已查封(未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148000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