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雪与蒋小红、肖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蒋小红,肖兴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345号原告:黄雪,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西外街**号*幢*单元*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宁,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小红,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会府街*号*栋*单元*楼*号。被告:肖兴明(曾用名肖军),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四川省岳池县新场镇佛宝寨村*组**号,现住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新中巷**号*栋*楼*号。原告黄雪与被告蒋小红、肖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黄雪因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雪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雪负担。审 判 长 唐亚东人民陪审员 姜云兰人民陪审员 姜显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蒲宗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