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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6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上虞市越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上虞市越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郑东泉,王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0624G。主要负责人:朱骅,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市越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沥海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439328-2。法定代表人:郑东泉。被执行人:郑东泉,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巧英,女,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上虞市越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郑东泉、王巧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虞市越兴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郑东泉、王巧英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