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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袁志方与袁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方,袁利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160号原告:袁志方,男,汉族,1961年11月23日生,住赤水市,被告:袁利洪,男,汉族,1976年1月22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袁志方诉被告袁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志方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方撤诉。案件受理费8,440.00元,应减半收取计4,220.00元,由原告袁志方负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汪 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