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袁志方与袁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志方,袁利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160号原告:袁志方,男,汉族,1961年11月23日生,住赤水市,被告:袁利洪,男,汉族,1976年1月22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袁志方诉被告袁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志方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方撤诉。案件受理费8,440.00元,应减半收取计4,220.00元,由原告袁志方负担。审判员 施成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汪 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