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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罗兆法、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兆法,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褚长兴,付新生,卓西安,王庆生,张丽娜,赵功青,朱辉,陈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异2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罗兆法,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路**号。法定代表人:褚长兴,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褚长兴,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市辖区。被申请人:付新生,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申请人:卓西安,男,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申请人:王庆生,男,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申请人:张丽娜,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申请人:赵功青,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被申请人:朱辉,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被申请人:陈豪,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地区柞水县。本院在执行罗兆法与陕西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环迪公司)、唐山曙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曙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罗兆法向本院申请追加褚长兴、付新生、卓西安、王庆生、张丽娜、赵功青、朱辉、陈豪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6月30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罗兆法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公司、被申请人褚长兴、付新生、卓西安、王庆生、张丽娜、赵功青、朱辉、陈豪经公告送达听证传票后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罗兆法称,申请人与陕西环迪公司、唐山曙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的(2013)沧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由股东褚长兴、付新生、卓西安、王庆生、张丽娜、赵功青、朱辉、陈豪八人增资15000万元,其中的3680元系由西安融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转入,验资后当日,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公司即将上述增资款15000万元全部转出至西安融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行为显系抽逃出资。因该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特申请追加褚长兴、付新生、卓西安、王庆生、张丽娜、赵功青、朱辉、陈豪八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院查明,原告罗兆法与陕西环迪公司、唐山曙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3)沧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陕西环迪公司给付原告罗兆法货款4780419.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贷款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的130%计算至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在陕西环迪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在与陕西环迪公司工程清算时,被告唐山曙光公司负有代扣货款给付原告罗兆法的义务。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罗兆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沧执字第00488号。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陕西环迪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查明,陕西环迪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褚长兴,注册资本16000万元。该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12年3月29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6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5000万元,由股东褚长兴出资8250万元;付新生出资1500万元;卓西安出资1500万元;王庆生、张丽娜、赵功青、朱辉、陈豪各出资750万元。以上出资均由各增资股东于2012年3月29日缴存在陕西环迪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交大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帐户内。同日,陕西唐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陕唐市验字(2012)第0036号验资报告。验资完成后,2012年3月29日,以上出资款全部从陕西环迪公司帐户直接转入西安融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帐户内,且未说明用途,当日陕西环迪公司帐户余额仅为0.5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陕西环迪公司股东褚长兴、付新生、卓西安、王庆生、张丽娜、赵功青、朱辉、陈豪于2012年3月29日共增资15000万元,并在验资完成后当日将增资款全部从公司帐户转出至他人帐户的行为,系抽逃出资行为。褚长兴、付新生、卓西安、王庆生、张丽娜、赵功青、朱辉、陈豪应当分别在各自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罗兆法申请追加褚长兴、付新生、卓西安、王庆生、张丽娜、赵功青、朱辉、陈豪为本院(2014)沧执字0048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褚长兴、付新生、卓西安、王庆生、张丽娜、赵功青、朱辉、陈豪为本院(2014)沧执字0048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褚长兴、付新生、卓西安、王庆生、张丽娜、赵功青、朱辉、陈豪在各自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任俊杰审判员  谢盼书审判员  孙景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晓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