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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白锦仕与黎辉雄、马均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锦仕,黎辉雄,马均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275-1号原告:白锦仕,男,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粹宇,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辉雄,男,197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琪,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均源,男,196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世现,男,1968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系开平市长沙街南岛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东兴大道人和东路3号。负责人:杨远文,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锦濠,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负责人:叶健明。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原告白锦仕诉被告黎辉雄、马均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开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锦仕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辉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锦仕撤回对被告黎辉雄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锦仕撤回对被告黎辉雄的起诉。审判长  赖中文审判员  黄婷婷审判员  黄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碧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