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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长发与被告林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发,林志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061号原告:林长发,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林志伟,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林长发与被告林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林长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长发以已与林志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长发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林志伟自愿负担(已当庭支付给林长发)。审判员  张子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志铭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