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长发与被告林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发,林志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061号原告:林长发,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林志伟,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林长发与被告林志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林长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长发以已与林志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长发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计34元,林志伟自愿负担(已当庭支付给林长发)。审判员 张子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志铭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