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峰诉曹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峰,榆林市榆阳区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福堂,马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财保13号申请人郭峰,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曹福堂,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曹福堂,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被申请人马爱华,女,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曹福堂之妻。申请人郭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座落在榆阳区人民路和新建路十字福顺国际商厦(一层:102号、126号、127号、136号、137号、138号、146号、150号、151号、152号、154号、157号,共计375平方米,二层:202号、204号、205号、206号、207号、208号、209号,共计225平方米)十间商铺进行保全;2、对被申请人曹福堂、马爱华共同共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钟楼下巷18号西-401号、西-402(产权证号:0076122、0076123)二套房产进行保全。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榆阳区人民路和新建路十字福顺国际商厦(一层:102号、126号、127号、136号、137号、138号、146号、150号、151号、152号、154号、157号,共计375平方米,二层:202号、204号、205号、206号、207号、208号、209号,共计225平方米)19间商铺。二、查封被申请人曹福堂、马爱华共同共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钟楼下巷18号西-401号、西-402(房产证号:00761**、陕(2016)榆林市不动产权第0000014号、0076123)二套房产。查封期间继续由榆林市榆阳区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福堂、马爱华管理使用,但不得办理转让、出售、抵押、过户等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罗 涛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拓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