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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孟令楠、田景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楠,田景生,田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孟令楠,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田景生,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田新伟,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2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田景生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玉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姜书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