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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红艳、雷文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红艳,雷文良,邱文霞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64号原告:浙江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55926549U)法定代表人:吴树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红艳,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浙江无剑(常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浙江无剑(常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文良,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邱文霞,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游县,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红艳、雷文良、邱文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2元,减半收取3676元,由原告浙江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方土林代理审判员  汪春芽人民陪审员  刘建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