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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与胡敬东、李东飞、郑春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胡敬东,李东飞,郑春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409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主要负责人:兰保华,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军,男,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男,该行法律顾问。被告:胡敬东,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工。被告:李东飞,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工。被告:郑春丽,女,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与被告胡敬东、李东飞、郑春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绥滨支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