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莫英惠与张微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英惠,张微,张伟,张继争,胡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执保75号申请人:莫英惠,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孙畅,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张微,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高新区。被申请人:张伟,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张继争,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申请人:胡春英,女,1952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受理吉林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莫英惠与被申请人张微、张伟、张继争、胡春英在吉仲受字[2017]第021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财产保全申请事项,���莫英惠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继争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房屋的产籍,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莫英惠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张继争名下的坐落在吉林市昌邑区(建筑面积:81.00平方米)房屋的产籍。2、查封担保人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籍。查封期限均为两年。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俊峰审判员 宋少华审判员 徐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