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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成都亚木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吉兆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亚木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吉兆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民终1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亚木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6号1栋28层2809号。法定代表人罗奉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兆前,男,汉族,1957年2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谦,四川杉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亚木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下称亚木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兆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05月0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亚木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喊陈定根搬运河沙,陈定根邀约被上诉人共同搬运,与上诉人无关,这是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雇佣关系错误。上诉人找搬运工搬运河沙,不存在有选任、指示等方面的过错,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上诉人不服被上诉人的伤残鉴定结论申请了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因为上诉人迟延缴纳鉴定费剥夺了上诉人的鉴定权利,显失公平。吉兆前答辩称: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提供的标的物是劳务,并非工作成果,双方之间构成雇佣关系。上诉人的管理人员也在现场进行安排和指派。陈定根与被上诉人只是工友。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吉兆前在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亚木斯公司赔偿治疗费121517.55元、护理费15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10元、误工费72400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交通费2255元、鉴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209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498022.55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亚木斯公司承建西充县晋城镇一家名为“车语茶”餐饮、茶坊的装饰装修工程,需要将河沙搬运至二楼施工。2015年8月15日一早,与吉兆前经常在一起背运河沙的陈定跟叫上吉兆前一同到亚木斯公司承包的工地背运河沙(将倒在公路上的河沙背运至二楼)。陈定跟与亚木斯公司老板罗奉虎谈好价钱,将公路上的河沙全部背运至二楼的总报酬为600元。嗣后,陈定跟和吉兆前就用自己带的背篼和垫凳背运河沙。吉兆前在背运河沙过程中,因踩滑崴脚倒地受伤,5小时左右后送西充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左侧膝关节脱位手术复位后,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MRI检查后再次回到西充县人民医院,诊断为1、左侧膝关节脱位,2、左下肢腘动脉血栓形成,当天转院至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住院治疗83天,于2015年11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1、左下肢皮肤缺失伴感染,2、左下肢腘动静脉挫伤,3、左下肢急性动脉血栓形成伴缺血、感染,4、左膝关节脱位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术(院外),5、双下肢动脉硬化性闭塞症,6、作膝韧带损伤。2016年3月3日,吉兆前再次入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住院治疗12天,于2016年3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左膝前后交叉韧带损伤,2、左膝半月板损伤,3、左腓总神经损伤伴足下垂内翻畸形,4、左膝关节脱位复位支架外固定术后伴伸直僵硬,5、左腘动脉血栓取栓术后。出院医嘱:1、休息两个月,加强左下肢功能锻炼,2、定期注射玻璃酸钠(每周一次,连续五周),3、骨外一科及血管外科门诊随访。吉兆前在西充县人民医院产生住院费1809.67元,在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两次住院产生住院费91972.14元和11024.16元,共计住院费104805.97元。2016年9月2日,吉兆前自行委托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次日,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南鼎司鉴所(2016)法临鉴字第5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1、吉兆前之伤残等级为七级,2、后续治疗费认定为50000元,3、护理期认定为150天,给予1人护理,4、营养期认定为60天,营养费认定为1800元,误工期认定为365天,鉴定费2500元。在2016年9月3日之前,吉兆前在医院的门诊检查、治疗费用为13484.57元,之后的门诊费为2192.58元。购买医用支具和辅助器具费用1000元。吉兆前伤后治疗期间,曾向西充县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经法院裁定后,亚木斯公司已向吉兆前支付49000元。另查明:吉兆前生于1957年2月10日,城镇居民户口,伤残评定之日未满60周岁;本次受伤前,其右前臂缺如,靠从事背运河沙的体力活赚钱。诉讼中,亚木斯公司对吉兆前自行委托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对吉兆前左腓总神经损伤伴足下垂内翻畸形是否是外力造成进行鉴定和对吉兆前治疗中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进行审查。因亚木斯公司不交纳鉴定费用,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2月9日作退案处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合同。雇佣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在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承揽的目的是工作成果,而非劳务。承揽中,虽然承揽人为了完成工作成果需要付出劳动(即劳务),但劳动本身不是承揽的目的,而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雇佣则是直接以劳务为目的,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故在支付报酬上,雇佣一般表现为按提供劳务的时间计算工钱,而承揽则是按完成的工作成果计报酬。雇佣中,雇员一般受雇主支配,而承揽一般需要承揽人具备专业资质或技能。本案中,亚木斯公司系单位,其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需要将购买的河沙运至指定地点,吉兆前等人负责背运河沙,无技术含量,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按量计付600元报酬也就是提供劳动力的价值,至于吉兆前自备背篼、垫凳等工具对劳务性质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吉兆前将河沙背运完后就与亚木斯公司无任何关系,即与亚木斯公司无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吉兆前背运河沙的行为是亚木斯公司所承包的装饰装修业务的组成部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劳务关系,亚木斯公司是雇主,吉兆前是雇员,亚木斯公司应当对吉兆前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吉兆前负重背运河沙不脚踏实地而踩滑倒地受伤,其自身存在粗心大意的过失,酌定由亚木斯公司承担70%的责任,吉兆前自身承担30%的责任。吉兆前自行委托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亚木斯公司虽然持有异议,但是在法院和鉴定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鉴定费用而导致鉴定终结,对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认定吉兆前受伤损失的依据。具体如下:1、医疗费118290.54元(住院费104805.97元、门诊费13484.57元,2016年9月3日之后的门诊费应计算在后续治疗费中);2、误工费:参照鉴定意见的误工期365天,按上年度四川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33270元/年确定为33270元/年÷365天×365天=33270元;3、护理费:参照鉴定意见的护理时限150天及护工报酬标,吉兆前主张150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予以认可;4、营养费12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其住院天数及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补助确定为30元/天×95天=2850元;6、交通住宿费1000元;7、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按照城镇人口标准确定为26205元/年×20年×40%=20964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其伤残等级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为20000元;9、后续治疗费:依据鉴定意见确定为50000元;10、辅助器具费1000元;11、司法鉴定费2500元,共计454750.54元。判决如下:一、亚木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吉兆前269325.38元{(454750.54元×70%)-49000元};二、驳回吉兆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由原告吉兆前负担650元,被告成都亚木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530元。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最大的区别是合同的标的不同,承揽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承揽人为定作人加工制作的劳动成果,而雇佣法律关系的合同标的是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要求进行的劳务活动。承揽人劳动的技术含量较高,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雇员劳动的技术含量低,一般都是体力活。本案中,吉兆前等人为亚木斯公司的装饰工程施工地点背运河沙,是受亚木斯公司的安排和指派,背运河沙没有技术含量,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应当认定亚木斯公司与吉兆前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吉兆前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亚木斯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亚木斯公司虽然对吉兆前的伤残等级存在异议,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鉴定费,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吉兆前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180元,由成都亚木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智慧审判员  刘大轩审判员  曾小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叶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