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某设备有限公司与某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设备有限公司,某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223号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职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某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徐某。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9元,减半收取计7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红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