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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某设备有限公司与某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设备有限公司,某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223号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职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某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徐某。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9元,减半收取计7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红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