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封启诉岳睿、付可新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启,岳睿,付可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34号申请执行人封启,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号楼*单元***室,证件号码211302197005200839。委托代理人柳强,律师被执行人岳睿,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青路三段*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修云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被执行人付可新,地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青路三段*号楼*单元***室。封启与岳睿、付可新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1民初15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睿、付可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封启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岳睿、付可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封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岳睿、付可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封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兰国审判员 韩卫东审判员 齐建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洪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