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付建国、盐山县惠农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国,盐山县惠农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旭东,宋升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161号申请人:付建国,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沧州市新华区,。被申请人:盐山县惠农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南门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7808167123。法定代表人:于旭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于旭东,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申请人:宋升宝,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原告付建国与被告盐山县惠农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旭东、宋升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建国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盐山县惠农农资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于旭东、宋升宝所有的价值400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隐匿、转移、出卖等处分或者毁损财产权利的行为,不得设置其它财产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李英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