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5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卢亚静、孙学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卢亚静,孙学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173号原告: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新开口镇大新公路北侧新开口镇产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刘长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标,该公司职员。被告:卢亚静,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孙学刚,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原告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亚静、孙学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巨翔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秀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