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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包头市海泰汽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县亚鑫汽贸运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海泰汽修有限公司,兴县亚鑫汽贸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海泰汽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兴县亚鑫汽贸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法定代表人:毕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包头市海泰汽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兴县亚鑫汽贸运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兴县亚鑫汽贸运业有限公司晋xxxx**、晋xxx**挂重型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兴县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177712.7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武晨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