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8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波与程学忠、谢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程学忠,谢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838-2号原告:张波,男,汉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国,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学忠,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谢志琴,女,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张波与被告程学忠、谢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主动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为10500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 判 长 王从庆审 判 员 周玲菊人民陪审员 汪平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