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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8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波与程学忠、谢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程学忠,谢志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838-2号原告:张波,男,汉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国,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学忠,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谢志琴,女,汉族,1963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张波与被告程学忠、谢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波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主动撤回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为10500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 判 长  王从庆审 判 员  周玲菊人民陪审员  汪平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园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