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1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春秋与郭雅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雅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11执102号申请执行:张春秋,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网户屯村,系农民。被执行人:郭雅静,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网户屯村,系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春秋与被执行人郭雅静离婚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311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雅静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张春秋58000元。申请执行人张春秋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应被执行人郭雅静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本案已无强制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311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旭光审判员 孙 聪审判员 孙英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蒋 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