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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张启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851号被执行人张启松,男,194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鄂01刑终1359号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启松责令退赔一案,同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启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退赔1021001元。本案在执行过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启松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无财产登记。张启松现服刑期间,无收入来源。本院认为,已对张启松所有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执18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