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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宁与李航、蔡子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宁,李航,蔡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李宁,女,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航,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蔡子静,女,回族,1986年5月5日出生。关于李宁诉李航、蔡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0184民初2658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航、蔡子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19日前按照(2016)豫0184民初26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航、蔡子静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