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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谢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谢小清,周可君,周柯臣,刘国建,刘德远,艾小武,井冈山市长龙坑林农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350号申请人: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550887793N,注册地址: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冠瑞商业城17-22号,电话0796-208****法定代表人:郭春华,该公司董事长兼行长。被申请人:谢小清,女,汉族,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申请人:周可君,男,汉族,1970年10月03日出生,家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申请人:周柯臣,男,汉族,1972年10月03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申请人:刘国建,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岀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申请人:刘德远,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被申请人:艾小武,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被申请人:井冈山市长龙坑林农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黄坳乡石角村,注册号:360881210003573。法定代表人:刘国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小清、周可君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1、查封被申请人谢小清名下位于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258号27幢1-501室(房产证号:吉房权证吉州字第××号)房产。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谢小清、周可君、刘德远、艾小武、周柯臣、刘国建、井冈山市长龙坑林农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万元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资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谢小清名下位于吉安市吉州区沿江路258号27幢1-501室(房产证号:吉房权证吉州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2日。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谢小清、周可君、刘德远、艾小武、周柯臣、刘国建、井冈山市长龙坑林农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万元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资产。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尹平发审判员  刘杜秀审判员  彭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还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