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1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红玉与林周山、林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玉,林周山,林乌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149号之二原告:苏红玉,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林、卢萍霞,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周山,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乌美,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苏红玉与被告林周山、林乌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苏红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红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红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红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