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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民初6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二十世纪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洁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二十世纪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张洁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6555号原告南京二十世纪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本市鼓楼区集贤路25号。被告张洁辉,男,汉族,住本市建邺区。原告南京二十世纪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洁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二十世纪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二十世纪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二十世纪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南京二十世纪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卞文军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人民陪审员  王顺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钱彩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