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黄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5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女,1984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某,男,1983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德保县。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黄某申请周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4民初171号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某应支付申请人黄某案款17983元,承担执行费169.7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案款17983元,承担执行费169.7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4执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永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