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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汪克清与代会重庆豪门铁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克清,代会,重庆豪门铁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1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克清,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会,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豪门铁花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62679X。法定代表人:代会。上诉人汪克清与被上诉人代会、重庆豪门铁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6民初1985号民事裁定,驳回汪克清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汪克清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查期间,被上诉人代会、重庆豪门铁花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代会、重庆豪门铁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当事人撤回起诉,本案的管辖权异议已无审查的必要,故原审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16民初1985号民事裁定;二、准许代会、重庆豪门铁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婷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