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街路鑫鞋店、东莞市康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路鑫鞋店,东莞市康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35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63491848E。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厚街路鑫鞋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1号康美鞋城149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441900606137584。经营者:王静,男,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东莞市康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北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7235252XJ。法定代表人:陈见平,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厚街路鑫鞋店、东莞市康美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以三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粤欣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人民陪审员 梁嘉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何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