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111号原告文某某,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金龙镇。被告徐某某,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金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家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士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