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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111号原告文某某,女,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金龙镇。被告徐某某,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金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家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士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