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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再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容权与周长胜、朴铁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容权,周长胜,朴铁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再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容权,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武,吉林檀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长胜,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桂花,女,195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朴铁汉,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龙井市。李容权与周长胜、朴铁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前由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吉2405民初39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容权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吉24民申16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容权原审诉称,要求确认周长胜与朴铁汉之间签订的2010年10月27日《苹果梨树买卖合同书》无效;周长胜返还0.9公顷果树地。事实和理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不能买卖,但周长胜和朴铁汉无视国家法律擅自于2010年10月27日签订了《苹果梨树买卖合同书》,且该合同的出卖方朴铁汉无权买卖该土地,但是他伪造自己的身份以龙井市三合镇三合村三组朴铁汉的名义出售了该果园地,是非法行为。朴铁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该土地的购买款15000元退还给了周长胜,该买卖现已不成立,应当认定为该合同无效。根据龙井市三合镇经营管理站出具的证据可以看出该土地是李容权承包经营的土地,作为农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朴铁汉名义出卖是非法的,应认定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应予以撤销。原审法院认为,李容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取得0.9公顷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李容权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容权的起诉。本院经再审查明,李容权的父亲李京华承包龙井市三合镇北兴村五组耕地0.31公顷和两处0.81还林地。当时承包土地人口4人,包括李容权。后李京华将自己的0.6公顷林地与他人互换0.59公顷耕地后种植果树,包括自己的0.31公顷耕地,李京华果园面积为0.9公顷。后李京华将该果园流转给原三合镇镇长、副镇长等三人。该三人到农业银行贷款15000元。因还不上贷款,2001年6月份,时任镇长尹今龙与农业银行信贷员朴铁汉签订协议书,将争议果园抵偿贷款本息。2006年2月,朴铁汉与周长胜签订协议书,将果园以15000元卖给周长胜。后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朴铁汉将15000元退给了周长胜。朴铁汉签订的所有协议均没有加盖农业银行的公章。本院再审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再审申请人李容权的父亲承包龙井市三合镇北兴村五组土地时承包人口中包括李容权。现其父亲和母亲均已去世,李容权户口还在该村。李容权作为家庭成员有权继续承包其父亲承包的土地。故李容权具有主体资格。原审以李容权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井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5民初39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曹立红审判员  李京鹤审判员  俞顺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