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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王伟铭与黄俊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铭,黄俊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8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铭,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俊霖,男,汉族,1993年6月1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王伟铭与被告黄俊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黄俊霖应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伟铭偿还借款本金90500元及利息和律师费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27.32元。因债务人黄俊霖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王伟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房地产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查询被执行人的股份收益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黄俊霖在顺德区乐从镇上华股份经济合作社有股份,已作冻结处理。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65858.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