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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唐坤林、张云申请执行田勇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坤林,张云,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唐坤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云,男性,汉族。被执行人:田勇,男,汉族。本院执行唐坤林、张云与田勇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二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苟 琼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