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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尚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5000号原告尚某,女,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徐某,男,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胡XX,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尚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尚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胜林、张峰、窦建新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李胜林担任审判长,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从结婚开始,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生气,根本就没有建立起感情,而且自结婚起双方从未同房,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无法再共同生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应赔偿被告返还彩礼钱22000元。本院归纳争议焦点问题如下: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原告的诉请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原、被告双方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当事人围绕诉请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被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予以佐证。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近期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原、被告婚前无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人们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性质,同时也要双方互相谦让、相互尊重,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解决问题。对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夫妻应互相勉励,共同想办法解决,而不是单凭个人感情得失,做出不当宣泄行为,以免伤害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近期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引起原、被告双方争吵。原告尚某要求离婚未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尚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尚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胜林审判员  张 峰审判员  窦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