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南充市高坪区一九八六钢管租赁站、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高坪区一九八六钢管租赁站,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531号申请人:南充市高坪区一九八六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南充市高坪区小龙镇斯家坡村四组。经营者:何林,男,生于1986年10月20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现住武胜县。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南充市高坪区一九八六钢管租赁站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充市电力局职工合作建房办公室有应收款项。2016年3月30日,本院裁定冻结了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充市电力局职工合作建房办公室的应收款项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充市电力局职工合作建房办公室的应收款项12万元的冻结。二、提取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南充市电力局职工合作建房办公室的应收款项112538.24元至本院指定帐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云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邓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唐福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