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秦小华与周连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华,周连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546号原告:秦小华,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建国,耿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连娟,女,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秦小华诉被告周连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小华以被告周连娟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连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华撤回对被告周连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秦小华负担。审判员 吴良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程 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