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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永登县柳树乡复兴村三社与薛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柳树乡复兴村三社,薛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218号原告:永登县柳树乡复兴村三社,住所地:永登县柳树乡复兴村三社。法定代表人:薛某,系该社社长。被告:薛甲,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23日,甘肃省永登县人,住永登县。原告永登县柳树乡复兴村三社诉被告薛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永登县柳树乡复兴村三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永登县柳树乡复兴村三社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琴琴审 判 员  张明慧人民陪审员  张顺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琴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