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与陈伟东、项莉莉、陈文忠等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陈伟东,项莉莉,陈文忠,杜亚洁,吉林省远大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1419号。被执行人陈伟东,男,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项莉莉,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陈文忠,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杜亚洁,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远大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小区2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建设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伟东、项莉莉、陈文忠、杜亚洁、吉林省远大汽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2014)吉长信维证字第4872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