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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莱佛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顺源,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庄,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85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庄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庄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庄银行存款1488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庄应得收入1488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刘庄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