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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京亮与孙海亮、青岛京诚节能环保科技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京亮,孙海亮,青岛京诚节能环保科技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138号原告:王京亮委托代理人:尹强。委托代理人:姜永华被告:孙海亮,被告:青岛京诚节能环保科技园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京亮与被告孙海亮、青岛京诚节能环保科技园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京亮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董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均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张斌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