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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8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童光艳与叶铧华相邻关系纠纷2017民终832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铧华,童光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铧华,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系叶铧华的配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光艳,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中海,系童光艳的配偶。上诉人叶铧华因与被上诉人童光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叶铧华向童光艳支付损失1万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213元的口头和解协议,叶铧华于2017年7月3日以支付宝方式向童光艳支付10213元,双方当事人已全部履行该和解协议,并同意不再按一审判决执行。为此,叶铧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叶铧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叶铧华和童光艳履行和解协议后均同意不再按一审判决执行,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铧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不再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55元,由童光艳负担242元,叶铧华负担213元(叶铧华已将该213元迳付童光艳,故童光艳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455元不予退回)。二审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叶铧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智雄审判员  李 琦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江亭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