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金福与被告姜玉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福,姜玉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1824号原告:杨金福,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被告:姜玉堂,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原告杨金福与被告姜玉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杨金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违法侵权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32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年底,被告在原告承包的林地里违法强行抢种宜林地2.4垧,造成原告损失103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原告杨金福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金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文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邢 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