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浦江县东山欧景华庭业主委员会与傅宇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东山欧景华庭业主委员会,傅宇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2693号原告:浦江县东山欧景华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浦江县东山欧景华庭。负责人:潘宇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斓,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宇伟。原告浦江县东山欧景华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傅宇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浦江县东山欧景华庭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江县东山欧景华庭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县东山欧景华庭业主委员会撤诉。本案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浦江县东山欧景华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周峰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