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金双与朱红磊、刘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双,朱红磊,刘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3318号原告:李金双,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朱红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淑丽,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李金双与被告朱红磊、刘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红磊、刘淑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金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2日,被告朱红磊与刘淑丽是夫妻关系,由于家庭急需用钱,被告朱红磊自原告处借款1万元,由朱红磊以朱宝柱的名义写借据一枚并签字确认。口头约定该款于2010年10月底偿还,但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此,李金双诉讼至法院,请求如上。被告朱红磊、刘淑丽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朱红磊欠李金双借款未还属实,有朱红磊以朱宝柱的名义为李金双出具的借据原件在卷佐证。李金双提交的与朱红磊的电话通话录音,可以证实朱宝柱即朱红磊,通话中朱红磊亦承认借款的事实。李金双称被告朱红磊与刘淑丽是夫妻关系,刘淑丽对朱红磊的借款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但是未提供其借款时朱红磊与刘淑丽婚姻关系存续的证据,故其要求刘淑丽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红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李金双要求被告朱红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红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金双借款10000元,并自2017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金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85元(李金双已预交),由朱红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学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昕玮 百度搜索“”